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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你还在担心结算问题吗?几招教你搞定!
时间: 2021-01-13 10:58 浏览次数:
做工程的朋友都知道,很多工程款不好拿是因为卡在结算问题上。没有结算,你怎么拿尾款,就连到法院起诉都很麻烦。所以,在签合同及整个工程中,我们一定要重视结算的问题,切不可大意!
 
但是现实中,往往很多时候都事与愿违,比如甲方不配合结算,合同没有规定结算日期之类的,导致结算一拖再拖,有些工地一两年都没能得到结算,更别说拿工程款了。那么,关于结算的一些注意事项,就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做工程也必须要懂得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约定好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同类工程在签证的时候也要按固定价结算,这就避免了后期一些结算麻烦。
 
二、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多少天内对承包人予以回复,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注意啦!!!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好结算期限,并且写清楚过期视为认可。如果合同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后的法律后果,也是视为没有约定的。
 
三、很多时候,迫于甲方的压力,作为承包方,我们总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他们订,别说内容了,连格式都不让我们改。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的合同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期限,这个时候我们要怎么处理呢?
 
1、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
 
2、500万—2000万元,30日;
 
3、2000万—5000万元,45日;
 
4、5000万元以上,60日。
 
所以,即使没有约定结算期限,也要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甲方即使耍赖,到时候起诉我们也有依据,避免走很多弯路。
 
四、现实中,发包方经常是不配合验收也不结算。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另外一种情况是,发包方既不签收验收报告又未使用,则承包方可以通过申请鉴定,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的鉴定,或者通过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这是关于建设工程结算的一些注意事项,总结不到位的,欢迎大家留言补充! 如果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也可以留言哦,咱们一起探讨工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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